新笔趣阁>青春校园>草根律师也有春天>第489章 善意取得

“上诉人,房产的出售价格是多少钱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。

“最初高玉要价三十八万,我觉得贵没买,后来过了段时间高玉通过万律师跟我联系,将房价降到了三十五万,但是他要的比较急,要求过户前支付一部分,过户后当日全部付清。证据里有银行的转款记录,上面都有时间。”王川道。

“被上诉人,当时出售房产周围房产的出售价格是多少钱,你知道吗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。

“我们了解到在诉争房产同一区域,有个小院出售过,据说当时的出售价格是三十八万。

但是那个小院地理位置没有诉争的小院好,而且只有三间房,诉争小院内有四间房,院子的面积也比那个小院大不少。相比较之下,三十五万元出售诉争房产,价格明显偏低。”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。

“法官,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与被上诉人所说有差异。就在诉争房产出售前差不多两个月左右,同区域有一个小院出售,我们了解到的交易价格是三十五万元,而且那个小院在中介挂牌了差不多大半年才卖出去。

上诉人认为,关于诉争房产的出售价格不能武断的确定偏低,而是要结合出售人的预期和交易条件综合判断。

第一,出售房产所在区域本身交通不是太便利,诉争房产又是很早以前盖的石头房,有意愿购买的人本身就少。这一地区的房产交易本身就不活跃,可以说当时这地区的房产比较难出手。

第二,出售人高玉急着用钱,当时他在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只有三十八万,跟上诉人报的价格也是三十八万,为的就是尽快变现。

我们都知道,挂牌价和实际成交价大多数时候是有差距的,特别是在急需用钱的时候。所以从交易习惯上讲三十五万价格比较合理。

第三,出售人高玉对款项的支付有特殊要求,先支付一部分,过户当日支付剩下全部房款。当时确定交易价格后,高玉要求尽快交易,所以双方很快就进行了房产过户,如果走商业贷款时间根本不够。这也是出售人愿意降价出手诉争房产的原因。

所以从以上几个点来看,诉争房产售价三十五万尚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,在当时的情况下,这个价格和条件有人愿意购买已经很不错了。”万胖子反驳道。

“上诉人,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了吗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。

“过户当日就已经全部支付了。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。”王川道。

“被上诉人,是这样吗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。

“我们不太熟悉情况!”三七分发型男律师既不否认也不确认。

“本案诉争房产现在是什么状态?上诉人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。

“房产已经过户到了上诉人名下,现在房产属于出租状态。”万胖子道。

“被上诉人,是这样吗?”头发花白男法官看向三七分发型男律师。

“是的,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。房产已经过户了,具体是谁在住就不清楚了。”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。

……

万胖子和王川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,法官当然要审查整个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。

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实施的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,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如下: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(也就是善意取得):

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

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

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
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。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,参照前两款规定。

(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《物权法》因为《民法典》的正式实施而失效,但是《民法典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,与《物权法》没有差别。)

王川和万胖子在开庭前对《物权法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,也搜集了不少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。

所以在方才头发花白男法官问的每一句话,王川和万胖子都知道其用意,而且都能提出相关佐证或者合理的分析解释。见法官没有问什么出圈的问题,王川的心里踏实了不少。

“现在进行最后陈述,上诉人发表最后陈述。”头发花白男法官长出一口气,低头看着案卷说道。

……

王川和万胖子走出法院大门后,回到了正阳律师事务所。

“万哥,你感觉今天开庭怎样?”会议室内,王川看向对面的万胖子。

“跟预想的差不多,我感觉问题不大。”万胖子说完,规劝道:“你不要太担心,我感觉中院的法官问的问题还是很有水平的。对了,你的律师费都提出来了吗?”

“还没有,据说要到下个月初才能提款。”王川摇摇头道。

“嗯,我也有两笔款子没提出来!”说完,万胖子向会议室外瞄了一眼,压低声音道:“最近正阳律师事务所经营不是太好,据说工薪律师的工资都压了一个月才发。你得多催着点,尽快结清款项。”

“嗯,我听说郑毅已经离职了,去了一家金融公司做法务。”王川道。

“这事我知道。前段时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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